2021.07.30 14:31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旭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金旭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411629元采取保全措施。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222号
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虹桥上海城。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静,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虎,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陕西金旭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吴安,职位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金旭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411629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担保额1411629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旭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411629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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