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0 14:20
赵继平与佛山市凡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赵继平与被告佛山市凡卡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902民初1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继平,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经济开发区。
被告:佛山市凡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塘西二街6号(第三层305、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6845114XH。
法定代表人:马绍琼,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元,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继平与被告佛山市凡卡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继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凡卡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赵继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57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3540元及其他费用;3、请求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法院所需的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2日,原告(昵称hbxghk)在第三人淘宝网被告店(昵称珀兰家居旗舰店)购买了一个床垫,单价1579元,运送方式为约定卖家包邮,当原告收到被告发来的商品时,发现商品有瑕疵,于是原告用旺旺聊天方式向被告反映商品状况,当时双方对商品有瑕疵无异议,但对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最后双方约定退货退款,瑕疵商品由被告来孝感运走,所有退货费用由被告承担。后来被告出尔反尔,又通过第三人公司的内部多名员工以私人聊天方式,若选择退货由原告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被原告拒绝。于是原告多次向第三人的平台反映,店家才同意退货,但店家委托提货的物流公司人员不愿意包装,怕承担风险,来看了一下就走了,第三人以原告没有提供物流单号强行将货款支付了被告。春节后,原告再次维权,第三人以原告的请求维权不在维权保障范围,关闭了维权端口,故引起诉讼。
被告方答辩
被告佛山市凡卡家具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1、原告在第三人所经营的平台上购买被告的商品,都应当遵守第三人电商平台有关退款退货的规则。商家必须在买家提起退货申请并协助将货物托运物流公司后,退货流程才进入到“等待商家确认收货”的流程,进而由商家操作同意退款或拒绝退款。本案,我公司一直在积极协助原告安排物流退货,而由于原告害怕被骗,一直未将货物退回,导致我公司无法按照天猫的退货流程及时确认收货并退回货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我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我公司有权在原告未退货前拒绝退款。2、由于原告未将货物退回,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原告的交通费、误工费、也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未到庭陈述,但提交书面意见述称: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我公司非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不享有购物合同的权利,不承担购物合同的义务。我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主要作用是为平台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并就货物或服务的交易提供协商的场所,我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交易方,不享有该购物合同的权利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相应权利义务应归由买家和卖家。2、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且未导致原告损失扩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商家入驻淘宝平台的时候,淘宝平台对每一个商家的身份信息等相关信息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并告知商家不得售卖假冒伪劣或者质量不合格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产品,淘宝平台尽到了事前提示义务。本案涉诉商品信息均系淘宝卖家自行上传、发布、宣传、销售,最终销售的款项由卖家享有,我公司与该商家之间不存在共同经营关系,我公司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销售假冒商品或者质量有瑕疵商品的法律责任应由本案的商家承担,而非我公司承担。淘宝平台在收到买家也即本案原告的投诉后便立刻介入居中协调,目的为了维护买家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货款之所以未能退回,其根本原因是卖家和买家对于退货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与淘宝平台无关。另一方面,我公司收到买家投诉后及时检查了涉诉商品信息,确认涉诉商品已经不存在。我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没有过错,未导致原告损失的扩大,不应承担“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及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十三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十四只能证明其收入,无法证明其提交的收入与本案争议具有因果关系,故对该证据不予支持;证据十五没有提交相应票据,故对该证据不予支持。
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一至六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2日,原告以会员名为hbxghk在第三人淘宝网被告开设的会员名为珀兰家居旗舰店里购买了进口天然乳胶床垫一个,价格1579元,运送方式为卖家包邮。2015年12月20日,原告收到货物发现床垫有瑕疵,遂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货退款,后双方为退货、物流等未达成一致,而未能及时退货退款,第三人依据淘宝网络交易平台规则将原告支付的货款支付给被告,以致成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第三人淘宝交易平台上购买了被告床垫,并支付价款,原、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被告销售的床垫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原告在收到货物七日内可以退货,被告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因本案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3540元及其他费用,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与本案争议具有关联性,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赵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回被告佛山市凡卡家具有限公司床垫。
二、被告佛山市凡卡家具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赵继平退回床垫七日内返还原告赵继平价款1579元。
三、驳回原告赵继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市凡卡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胡艳鹃
审判员吴新晖
审判员雷新民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振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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