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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怡神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憩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30 14:20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22
摘要:

原告佛山市怡神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憩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佛山市怡神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憩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41,295.00 元
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上海憩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1295元予原告佛山市怡神家具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5民初161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怡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范俊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平,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憩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燕。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怡神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憩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295元及其利息(以货款41295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天猫商城经营“sessile家居旗舰店”网店,原告是被告的供货商,被告网店客户下单后,被告通知原告发货,由原告通过物流向被告的网店客户送货,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41295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支付。

被告方答辩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出货单、对账单等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与本案相关联,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在天猫商城经营“sessile家居旗舰店”网店。被告通过QQ聊天软件向原告下单后,原告联系物流公司向被告指定的客户送货。被告通过QQ聊天软件(账号:xxx61、xxx65、xxx75)向原告(账号:34×××09)发送对账单,确认欠原告2018年4月货款15560元、2018年5月货款12742元、2018年6月货款7390元、2018年7月货款6880元。原告根据2018年7月退货或者赔偿等情形扣除该月货款1277元,该月最终结算货款为5603元。双方最后一次对账在2018年8月。

2019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41295元(按2018年4月货款15560元+2018年5月货款12742元+2018年6月货款7390元+2018年7月货款5603元计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如数支付。双方没有书面约定付款期限,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对账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该付款期限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双方最后一次对账在2018年8月,被告合理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129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货款造成原告损失主要体现为该笔货款在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2019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并核定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憩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1295元予原告佛山市怡神家具有限公司;

二、被告上海憩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以上项货款41295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怡神家具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憩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佛山市怡神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谭龙

人民陪审员关幼巧

人民陪审员陈秀华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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