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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佳梦家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30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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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重庆佳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梦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雅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被告典雅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驳回管辖权异议。

事件
重庆佳梦家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259,400.00 元
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佳梦家具有限公司定作货物款259400元,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13民初331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佳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12号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15292N。

法定代表人:唐仁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华静,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花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43X6。

法定代表人:张谊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宇,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佳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梦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雅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被告典雅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驳回管辖权异议。2017年5月3日,依法由审判员涂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佳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华静、被告典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佳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594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损失(以259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事实及理由:2013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佳梦床垫专用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一批酒店床垫,总价为404800元。2013年6月21日,原告将404800元的货物交付被告;2014年11月10日,原告又向被告交付10床床垫,总价4600元。被告于2013年4月10日支付49500元,2014年1月23日支付100000元,尚欠259900元货款。2015年8月13日,双方对账后确认截止2015年8月13日被告尚欠货款259400元。之后被告未再履行付款义务,故提出如前请求。

被告答辩

被告典雅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距离对账日期较长,典雅公司濒临破产,人员流失较大,无法确定现有欠款金额;合同中没有逾期付款损失的条款约定,不应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典雅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报酬。原告佳梦公司已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双方进行了对账确认,被告典雅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货款,被告典雅公司虽辩称因公司濒临破产,欠款金额无法确定,但未举示证据,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损失,双方在《佳梦床垫专用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为“送货并验收合格期满3个月后7日内支付95%,一年后10内付清5%”,故原告2014年11月10日第二次送货款的5%部分,其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7日,其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有误,其余货款付款时间在2015年8月13日以前,原告要求从2015年8月13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结合本案情况,本院酌定上浮30%。对被告辩解本案作为定作合同不应适用该解释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佳梦家具有限公司定作货物款259400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损失(其中:以25917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3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佳梦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5元,由被告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涂恩

判决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乔兴秀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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