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任雯敏与南通宁好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雯敏与南通宁好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30 18:36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96
摘要:

原告任雯敏诉被告南通宁好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雯敏于2017年7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任雯敏与南通宁好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任雯敏撤回起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318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雯敏,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伟伟,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宁好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宁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Y。

法定代表人:陈家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5。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任雯敏诉被告南通宁好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雯敏于2017年7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雯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任雯敏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倪晓花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高佳音?撤诉申请未注明日期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