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与王建秋、马双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与王建秋、马双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01 14:31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80
摘要:

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与被告王建秋、马双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以被告已付清相应款项为由,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与王建秋、马双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撤回起诉。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云2527民初1714号

  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中枢镇环城东路。

  经营者:李关芬,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王建秋,男,汉族,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

  被告:马双梅,女,回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与被告王建秋、马双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以被告已付清相应款项为由,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负担。

审判员  周江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殷月梅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