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1 14:31
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与王建秋、马双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与被告王建秋、马双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以被告已付清相应款项为由,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云2527民初1714号
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中枢镇环城东路。
经营者:李关芬,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王建秋,男,汉族,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
被告:马双梅,女,回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与被告王建秋、马双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以被告已付清相应款项为由,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西佳好美母婴生活馆负担。
审判员 周江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殷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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