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1 14:33
赣榆区城头镇惠宝母婴用品店、安徽昊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上诉人赣榆区城头镇惠宝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惠宝母婴店)、安徽昊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生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12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榆区城头镇惠宝母婴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翠竹村。
经营者:陈星宇,男,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康,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昊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常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鹏,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赣榆区城头镇惠宝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惠宝母婴店)、安徽昊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生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文鹏基于惠宝母婴店销售、昊天生物公司生产的“葵花药业鳕鱼肝油小葵花新生婴儿鱼肝油胶囊宝宝补充维生素AD60粒”(以下简称案涉产品)的产品配料表中含有维生素A和维生素D两种原料,主张案涉产品非法添加营养强化剂维生素A和维生素D,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惠宝母婴店、昊天生物公司十倍赔偿。二审审理过程中,昊天生物公司申请对案涉产品是否含有营养强化剂维生素A和维生素D进行鉴定。由于案涉产品是否含有营养强化剂维生素A和维生素D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应予查清,但惠宝母婴店不同意在二审期间进行上述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赣榆区城头镇惠宝母婴用品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4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安徽昊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唐健
审判员 孙睿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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