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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金湾区蓝色精灵母婴用品店(朱乃凤)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8.01 14:33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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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湾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书申请撤诉。

事件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金湾区蓝色精灵母婴用品店(朱乃凤)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7548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意,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店,经营场所:珠海市金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UKA6A8J。

  经营者: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店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湾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184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新星
人民陪审员  许成钢
人民陪审员  李 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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