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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亲母婴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8.01 14:33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1
摘要:

申请人爱亲母婴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亲公司)、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爱亲公司)与被申请人袁鹏飞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事件
爱亲母婴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44793.99元
结果
撤销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00767号仲裁裁决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川01民特485号

  申请人:爱亲母婴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绪福,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总经理。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策,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袁鹏飞,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爱亲母婴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亲公司)、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爱亲公司)与被申请人袁鹏飞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爱亲公司、北京爱亲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成华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成华区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仲裁程序违法。年申请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依然给袁鹏飞发放了基本工资,成华区仲裁委认定袁鹏飞正常提供劳动与事实不符;2020年4月申请人复工复产,袁鹏飞拒不到岗未办理离职手续,根据人社部文件和四川省高院的相关纪要,成华区仲裁委判决支付欠发工资于法无据,申请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报销款等。2.成华区仲裁委审理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本案系14件系列案之一,成华区仲裁委将8件案件适用终局裁决,6件案件未适用终局裁决,未同案同裁;仲裁裁决包含报销款等非终局裁决项目,成华区仲裁委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成华区仲裁委做出的终局裁决。

  被申请人袁鹏飞称,2020年1月27日起申请人即恢复了各自管理区域门店的工作,安排员工居家办公,每天通过网络、电话、微信等方式办公,工作群中均有记录;申请人未向袁鹏飞发放2月、3月工资,且该两月存在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工资收入的情况,该情况经北京大兴税务机关核查属实,已督促申请人进行更正申报;仲裁超期属于程序瑕疵,14件系列案中8件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各判项金额均未超过终局裁决限制。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成华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一、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爱亲公司一次性支付袁鹏飞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未发工资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7397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差旅费738元,共计元。二、驳回袁鹏飞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爱亲公司、北京爱亲公司以“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差旅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一裁终局的事项,成华区仲裁委对差旅费做出了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爱亲公司、北京爱亲公司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本院对其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00767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爱亲母婴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童庆勇
审 判 员 谢 剑
审 判 员 罗健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齐佳伟
书 记 员 张 霞
书 记 员 杨婉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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