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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8.01 14:34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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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南昌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事件
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8256号

  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广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川,公司员工。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昌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陶京海,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南昌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现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称,因被告已支付申请人部分货款,故决定撤回该案的全部诉讼请求,特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元,由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亚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傅娇阳
书 记 员 沈彦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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