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1 14:35
陕西物彩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文滨、商洛市商州区柒加壹母婴生活坊、商洛市佳鸿衣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物彩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滨、商洛市商州区柒加壹母婴生活坊、商洛市佳鸿衣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州区柒加壹母婴生活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商州区柒加壹母婴生活坊从2020年10月1日起继续使用现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至2022年10月1日到期,期限两年,每年使用费44万元、物业费5500元,第一年使用费44万元分两次支付,付款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支付24万元,10月10日前支付20万元,第二年使用费44万元在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陕1002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物彩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余致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文滨,男,住陕西省西乡县,现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柒加壹母婴生活坊,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经营者:宋迎风,男,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执行人:商洛市佳鸿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周祥鸿,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物彩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滨、商洛市商州区柒加壹母婴生活坊、商洛市佳鸿衣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州区柒加壹母婴生活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商州区柒加壹母婴生活坊从2020年10月1日起继续使用现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至2022年10月1日到期,期限两年,每年使用费44万元、物业费5500元,第一年使用费44万元分两次支付,付款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支付24万元,10月10日前支付20万元,第二年使用费44万元在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
每年物业费5500元在合同开始履行后3个月内支付。商州区柒加壹母婴生活坊经营期间的水电、夏季降温、冬季取暖自行解决,申请执行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两年合同履行届满后,被执行人商州区柒加壹母婴生活坊愿意交回使用房屋,除非在合同届满前3个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新的房屋租赁合同。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文滨、商洛市佳鸿衣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申请标的较为复杂,需要时间另行解决,案件审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陕1002执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涂传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席 湖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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