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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红兰、小欢喜母婴用品(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8.01 14:36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84
摘要:

申请执行人罗红兰与被执行人小欢喜母婴用品(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0)8480-848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事件
罗红兰、小欢喜母婴用品(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粤0111执13595号

  申请执行人:罗红兰,女,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小欢喜母婴用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公路(空港白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P8310。

  法定代表人:杨玉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红兰与被执行人小欢喜母婴用品(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0)8480-848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元,执行费为50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飞燕
审判员  江 昊
审判员  姚金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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