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1 17:17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华義幸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人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陵县华義幸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华義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扬子公司已提供担保。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民初2775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4868427M(1-1)。
法定代表人:雷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陵县华義幸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陵阳西路如意花园南区1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NAQN2XQ。
法定代表人:王晓义,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陵县华義幸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华義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扬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南陵县华義幸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彦
裁定日期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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