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1 17:17
王鹏与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王鹏与被告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549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鹏,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翟峻逸,执行董事。
负责人:路少红,系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妤。
第三人:秦军伟,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东张孟乡东张孟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中,山西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鹏与被告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方诉求
原告王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沪BBXX**保时捷卡宴车辆的所有权为原告所有(车辆价值暂计人民币50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车牌折价款138,038元(按照2018年9月上海公司牌照竞拍的平均价格确定)。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委托为被告提供在资本运作三板上市投融资等服务。服务过程中因原告有突出贡献,被告于2015年奖励原告保时捷卡宴车辆一部。但为便于拍牌,原告暂以被告名义上牌,牌照号码为沪BBXX**、车架号为WPIAG2922FLA17856。2016年7月被告为银行贷款过桥融资借款未经原告同意用车辆担保,后被告资金链断裂,导致车辆被债权强行拖走。双方多次协商车辆过户事宜无果。原告认为被告故意拖延过户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名下凯宴A221车辆(发动机号码CJT245234)目前被多家法院查封,包括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因(2016)沪0118执6109号案件的查封、2017年7月5日因(2017)沪0118执2729号案件的查封。原告认为其系上述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应直接提起确权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鹏的起诉。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邵霞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志贤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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