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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步步乐地板厂与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01 17:17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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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苏州市步步乐地板厂(以下简称步步乐厂)与被告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游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苏州市步步乐地板厂与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1,753,329.00 元
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步步乐地板厂货款1753329元及利息损失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9民初211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市步步乐地板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

投资人:胡水根,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平,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翟峻逸,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步步乐地板厂(以下简称步步乐厂)与被告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游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步步乐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誉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步步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53329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倍支付拖欠货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一直有地板购销上的业务往来。经对账,被告确认尚结欠原告货款1753329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方答辩

被告誉丰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0年起,步步乐厂与誉丰公司发生地板业务往来。2016年8月10日,誉丰公司向步步乐厂出具《对账单》,确认截至2016年8月10日结欠货款1753329元。该对账单上签字人员为“翟品兆”。后誉丰公司未能支付货款,2018年3月16日,誉丰公司又向步步乐厂出具《对账单》,确认截至2018年3月16日结欠货款1753329元。该对账单上签字人员为“翟苦尽”,其在落款处注明“誉丰采购部经理:翟苦尽(单位用名:翟品兆)”。

为证实翟苦尽的身份,步步乐厂提供(2017)沪0118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书中查明翟苦尽为誉丰公司采购部员工,誉丰公司在2011年9月23日、2016年11月9日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转入、转出手续。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步步乐厂与誉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步步乐厂依约供货后,誉丰公司理应支付对应货款,拖欠不付是欠理的。本案中,步步厂提供的两份《对账单》内容基本一致,虽然落款处工作人员姓名存在区别,但由第二份对账单落款处内容可知,两份对账单的签字人员系同一人“翟苦尽”。翟苦尽作为誉丰公司采购部工作人员,于2016年8月10日向步步乐地板厂出具对账单,确认结欠货款1753329元,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相应付款责任应由誉丰公司承担。关于迟延付款的损失,因步步乐厂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本院将损失的计算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的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步步乐地板厂货款1753329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75332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倍计算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90元,由被告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游佳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文君

附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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