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1 17:17
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汇联活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汇联活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汇联活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92民初1824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汇联活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40074230,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卫星村。
法定代表人:顾黎明。
被申请人: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8177E,住所地南京市光华路158号必得大厦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冯青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汇联活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汇联活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汇联活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20元,由申请人江苏汇联活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王炯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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