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1 17:17
深圳市贝兴妇幼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晴晴母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深圳市贝兴妇幼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晴晴母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贝兴妇幼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晴晴母婴用品店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17126号
原告:深圳市贝兴妇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村光明路大光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857468。
法定代表人:官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连,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尧翔,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晴晴母婴用品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大布永发商业街地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U17W81。
经营者:钟福根。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贝兴妇幼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晴晴母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贝兴妇幼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晴晴母婴用品店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贝兴妇幼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贝兴妇幼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贝兴妇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晓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俏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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