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2 17:06
魏日祥与上海星游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魏日祥与被告上海星游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金花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0)沪0113民初23415号
原告:魏日祥,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星游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奚卫星。
审理经过
原告魏日祥与被告上海星游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金花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日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星游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日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预付款剩余金额人民币3,2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婴儿游泳预付费次卡60次全套服务(赠送3次),价值3,500元。原告于2019年年底、2020年初消费3次左右,后续因为春节及疫情原因一直未继续消费,直至2020年8月初前往被告门店,发现门店关闭歇业,后咨询商场物业,被告知被告已经拖欠多月房租,无法联系。后原告查询被告开设于大众点评网上的点评信息,也显示店铺倒闭歇业,并查询到多条网友留言,表明被告卷款跑路,无法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星游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核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0日,原告于被告处办理婴儿游泳60次卡,并支付3,500元。后原告陆续消费数次后,被告门店关闭歇业,至今无法继续消费,故涉诉。
审理中,原告表示赠送三次其无证据证明,故不再主张,即按60次计算,后其消费次数不超过3次,现同意按消费5次计算,故尚余55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婴儿游泳60次卡服务项目,现原告支付了款项,却因被告的关门歇业无法继续享受剩余服务次数,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55次的服务费用3,208元(3,500元÷60次×55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星游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魏日祥3,2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被告上海星游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仇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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