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2 17:06
丁雳与爱亲母婴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丁雳诉被告爱亲母婴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通知,原告表示申请撤诉且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沪0105民初18026号
原告:丁雳,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东林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爱亲母婴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
法定代表人:陈绪福。
审理经过
原告丁雳诉被告爱亲母婴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通知,原告表示申请撤诉且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丁雳撤诉处理。
审判员 喻 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夏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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