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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芳与安徽红绿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02 17:06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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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孙志芳与被告安徽红绿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孙志芳与安徽红绿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原告孙志芳撤诉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皖0321民初4391号

  原告:孙志芳,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安徽红绿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A区2号楼8层A8145室。

审理经过

  原告孙志芳与被告安徽红绿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志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文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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