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2 17:06
宿州市埇桥区诺宝母婴生活馆、胡倩倩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诺宝母婴生活馆与被执行人胡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诺宝母婴生活馆与被执行人胡倩倩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分批还款,申请人表示同意。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皖1302执6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诺宝母婴生活馆,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黄山路50号。
经营者:黄超,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胡倩倩,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诺宝母婴生活馆与被执行人胡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诺宝母婴生活馆与被执行人胡倩倩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分批还款,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1302执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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