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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美婴宝母婴店与太和县新一笑堂保健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02 17:06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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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清河县美婴宝母婴店诉被告太和县新一笑堂保健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清河县美婴宝母婴店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事件
清河县美婴宝母婴店与太和县新一笑堂保健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皖1222民初6450号

  原告:清河县美婴宝母婴店,住所地:清河县华山路西侧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4MAOAHDB557。

  经营者:韩书丽,女,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告:太和县新一笑堂保健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沙河东路华源仁济保健品大厅D区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NYT886A,

  经营者:李梦,女,住安徽省太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清河县美婴宝母婴店诉被告太和县新一笑堂保健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清河县美婴宝母婴店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功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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