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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盈与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02 17:04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96
摘要:

原告张惠盈与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7月12日,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

事件
张惠盈与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惠盈撤诉处理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20727号

  原告:张惠盈,女,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YGUG5F。

  法定代表人:鱼小林。

审理经过

  原告张惠盈与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7月12日,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惠盈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 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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