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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玲与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02 17:04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2
摘要:

原告陈克玲诉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陈克玲与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5909元
结果
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克玲课时费5909元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1)皖0207民初2166号

  原告:陈克玲,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巍巍,男,汉族,住址同原告,系原告陈克玲的丈夫。

  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幸福里17楼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UGKY30C。

  经营者:王燕琼,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克玲诉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克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巍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经营者王燕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克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报名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报名费590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3日,原告在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星悦广场的被告店里报名儿童乐高积木课程,课程共计88节,当天先交了一部分学费4560元,2019年12月14日将尾款3440元交齐,截止2021年1月15日还剩65节课未上。由于被告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后续课程无法继续,2021年1月22日登记退费后一直未收到退款。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表示无力退款,按合同要求“如本中心店铺倒闭,中心会将本学员所剩课程的费用按报名时课程单价如数退还”,被告应退原告9750元(65×150),现原告诉至法院,仅要求被告退还5909元。

被告辩称

  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书面答辩称,被告于2019年12月接手营业该店,因疫情影响,经营不善,2021年3月底无法继续经营,无奈闭店。原告于2019年10月在原老板店内报名乐高课程,课程总计88节。截止被告闭店时,原告已上23节课。因被告未收到原告任何课时费用,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23节课时的服务。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全额退费声明经营者不知情,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报名费5909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3日,原告在ROB0-ONE星悦中心店为其子韦连睿报名儿童乐高积木课程,课程共计88节,报名费共计8000元。原告于2019年10月13日交纳了报名费4560元。

  2019年12月14日,陶敏(转让方、甲方)与詹喆、王燕琼(受让方、乙方)签订《ROB0-ONE星悦中心转让协议》,就ROB0-ONE星悦中心门面及相关业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转让星悦广场17-8门面(位于芜湖市星悦广场17-08,以下简称星悦中心),转让资产包括门面转让费及房租押金、星悦中心房屋装潢和店内所有设施、乐高教具及办公电器等设施(详细见附件一资产清单,附件二教具清单);星悦中心房屋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4日,房租押金2万元,本协议签订之时,租金已交纳至2020年1月24日;二、甲方将星悦中心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应支付甲方转让价款共计30万元;……五、乙方承诺提供星悦中心转让前期报名在读学员服务(学员名单明细见附件三),若发生学员退费,由乙方自行退还学员,与甲方无关。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附件三载明:“学员韦连睿已产生课消费金额829(元),剩余课消费金额3830(元),剩余课时46(天)。乙方承诺:乙方提供星悦中心转让前期报名在读学员服务,若发生学员退费,由乙方自行退还学费给学员,与甲方无关”,陶敏、詹喆、王燕琼分别在附件三上签名。同日,原告缴纳了报名费3440元,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2020年1月19日,王燕琼注册成立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

  2019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报名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家长以及幼儿提供教育课程,课程88节,优惠价8000元;优惠活动/赠品:品牌升级2课时,赠送9课时,无人机;首付款4560元,付款日2019年10月15日;补款3440元,付款日2019年12月18日,课程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甲方认可获赠课程需在正式课程完成之后开始生效。该合同由被告课程顾问签名并加盖被告印章,落款日期为。

  合同签订后,原告之子在被告处上课,后因被告不能正常开课,家长们至被告处询问,被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尊敬的学生家长你们好:我们是童年时光儿童活动中心星悦广场店(前乐玩国际机器人中心星悦校区),因为我们校区在11月停止和乐玩国际机器人合作,没有和家长做到必要的通知和告知以及我们校区内部的管理混乱,造成了11月底至12月将近3周的时间小朋友没办法正常上课,对此我们校区非常抱歉,对于此事现已解决,对于这段时间的影响给家长做以下说明和解决方案供家长选择:1.本校区从本周开始即1月13日起所有课程排课上课恢复正常;2.所谓传言的校区拖欠工资等问题实际情况为校区内管理沟通问题,已全部解决完成,后期也不会出现因内部管理问题更换老师的情况;3.本校区与乐玩国际合作已于2020年12月终止,明年4月本校区会有新的品牌课程入驻;4.对于本校区和乐玩国际合作时间内,因乐玩国际品牌影响报名的家长,我们给予转课处理,转课时间为1月31日。需要转课的家长可微信联系登记(联系人:桃子老师)”。

  即日起到转校完成前可继续到本校区安排上课,正常扣除课时;5.对于继续留在校区上课的家长,正常和授课老师联系,正常排课,即日起至2月14日所有课程不扣课时,2021年6月1日后给予在2020年12月1日前报名的家长给予一次性课包补偿,不低于10节课(受影响课时的三倍);6.需要退费的家长,可到校区沟通,正常情况需按照合同约定退费,登记确认课时后20个工作日到账,联系人詹喆。本校区做出承诺,如后期再出现此次类似情况,本校区将全额退款合同约束失效。校区负责人:詹喆,校区联系人:桃子”。

  截至被告闭店,原告之子韦连睿剩余课时65节。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报名合同及收据、转让协议、情况说明、课时截图、被告门店照片,被告提供的剩余课时截图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年10月13日,原告在ROB0-ONE星悦中心店报名儿童乐高积木课程。2019年12月14日,陶敏将该店转让给王燕琼、詹喆,并由王燕琼在此经营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2019年12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报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ROB0-ONE星悦中心转让协议》及《报名合同》的约定,被告为原告之子提供在读学员服务及退费服务。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开课,直至闭店,其行为已表明不能履行义务,现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报名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报名费5909元(8000÷88×65),因原告为其子缴纳报名费8000元,共88节课,截至被告闭店,尚有剩余课时65节,故原告的该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经营者提出的“被告未收到原告任何课时费用,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全额退费声明本人不知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 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陈克玲与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签订的《报名合同》;

  二、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克玲课时费59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宣 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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