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2 17:05
胡文莉与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胡文莉诉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1)皖0207民初2169号
原告:胡文莉,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幸福里17#楼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UGKY30C。
经营者:王燕琼,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文莉诉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经营者王燕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文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16日签订的《报名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报名费3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6日,原告在芜湖市鸠江区星悦广场的被告店里报名儿童乐高积木课程,课程共计47节,当日原告一次性缴纳学费3800元。由于被告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后续课程无法继续,2021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全额退款的欠条,截止2021年3月10日,被告仍未按照《情况说明》退款,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表示无力退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书面答辩称,对原告要求的退费金额无异议,由于目前被告已闭店,故无力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报名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等家长以及幼儿提供乐高积木课程,原告之女桂昕语的课程共47节(3岁之前不划课时),优惠价3800元,课程有效期至2022年6月15日。双方还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载明的乙方地址为幸福里北门17-08乐玩国际机器人活动中心。当日,原告缴纳了报名费3800元。
2020年11月底至12月被告未正常开课,被告经营者王燕琼于2021年2月28日向原告出具《退课欠条》一份,载明“现童年时光学员桂昕语剩余47课时,共计退费3800元,承诺全额退费”。
截至被告闭店,原告之女桂昕语剩余课时47节。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报名合同、收款收据、退课欠条、剩余课时截图、被告门店照片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0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报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缴纳报名费3800元,但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开课,直至闭店,其行为已表明不能履行义务,现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报名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报名费3800元,被告无异议,故原告的该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胡文莉与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于2020年8月16日签订的《报名合同》;
二、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胡文莉课时费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宣 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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