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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德与成都德贝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03 18:1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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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张怀德与被告成都德贝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本院审判员何红梅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怀德及其委托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温昌永,被告成都德贝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唐光大、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林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事件
张怀德与成都德贝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752,000.00 元
结果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怀德的全部诉讼请求。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24民初618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怀德,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昌永,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德贝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大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大,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玲,女,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系该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原告张怀德与被告成都德贝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本院审判员何红梅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怀德及其委托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温昌永,被告成都德贝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唐光大、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林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成都德贝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厨柜订购合同》;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厨柜价款188000元;三、判令被告增加赔偿原告损失564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厨柜订购合同》及附件,主要约定:厨柜总价款188000元;厨柜材质为北美红樱桃木全实木原木;款到被告处合同生效,被告开始下单生产;被告免费安装厨柜于成都市金牛区华侨城东岸1期24-2号房屋内等等。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188500元,被告生产安装厨柜,待被告安装完毕后,原告发现厨柜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并多收取了原告500元价款,遂要求被告解决问题并依法赔偿。后虽经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出示被告制作的格式合同《厨柜订购合同》、附件一《德贝厨柜绿色环保承诺书》、附件二《德贝厨柜售后服务承诺》、附件三《德贝厨柜“十倍赔偿”承诺》、附件四《德见厨柜人造石台面质量承诺书》。然而被告交付的厨柜、吧台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欺诈。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解决。

被告方答辩

成都德贝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解除双方于2017年11月26日签订的《厨柜订购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均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即完成了厨柜的设计、生产、安装、交付义务,原告也投入了使用,满足了原告实现合同的目的(厨柜的使用功能),该合同在内容上、履行过程中、履行完毕后均不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请解除合同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诉称被告交付的厨柜、吧台不符合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原告从被告交付的橱柜中抽取门板送至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专业鉴定,根据该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表明,被告向原告交付的厨柜及吧台门板均为红樱桃木实木原木,但踢脚线的材质采用的不是北美红樱桃木实木,为密度板,现被告愿意将所有的踢脚线更换为北美红樱桃木实木。罗马柱、拉篮门、花柱的材质均为北美红樱桃木实木,罗马柱、拉篮门为增加稳定性均在背面加装一块密度板进行安装,花柱工艺为拼接木,原因系若用实木原木则容易变形开裂,且双方对合同中花柱的生产工艺并未约定。现原告在安装完毕后也以实际投入使用,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就其中部分细节双方存在理解差异并未影响厨柜的整体质量及使用功能,且此次承揽合同纠纷不存在任何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被告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也未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诉请退还全部货款188000元及增加赔偿其损失564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商登记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厨柜订购合同》及其设计图纸、《德贝厨柜绿色环保承诺书》、《德贝厨柜售后服务承诺》、《德贝厨柜“十倍赔偿”承诺》、《德见厨柜人造石台面质量承诺书》、收据、POS机回执单、中行交易明细清单、2018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通知及邮件单投递情况、2018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通知及邮件单投递情况、2018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回函、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通知及邮件单投递情况、厨柜照片、2018年11月6日《解除合同通知书》及邮件单投递情况、《德贝厨柜订单》、德贝成品出库单、安装信息、《检验检测报告》、报关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法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2月25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德贝厨柜订单》,由原告向被告初定德贝厨柜,并由原告交纳定金2000元,另交纳500元享受500当1000元用活动,其中对门板的材质确定为北美红樱桃木全实木原木、侧饰板同门板材质颜色一样,地柜的价格为5280元/米、吊柜的价格为4480元/米,并未对地柜、吊柜的材质进行约定。

后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17年11月26日签订了《厨柜订购合同》并确定设计图纸,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定购厨柜及相关配套电器和功能件一套,价格总计为元(其中厨柜类为178464元,配件类为58488元),经优惠后实收188000元;其中厨柜门板为北美红樱桃木全实木原木,踢脚板材质同门板,对柜体约定为红橡木色,罗马柱约定为3#,楣线约定为D#;厨柜属定制产品,经原告确认后,如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除上述外,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被告向原告出具《德贝厨柜绿色环保承诺书》、《德贝厨柜售后服务承诺》、《德贝厨柜“十倍赔偿”承诺》、《德见厨柜人造石台面质量承诺书》等附件,其中《德贝厨柜“十倍赔偿”承诺》中明确载明“在消费者定购厨柜前,德贝厨柜将以表格、印刷品的方式向消费者详细说明德贝厨柜旗下各厨柜系列或单品的材料使用状况,具体包括各种板材、五金件以及各种功能配件的规格、品牌、产地……”。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给被告166000元的价款。2018年5月7日被告将涉案厨柜及配件安装完毕。

2018年5月25日、6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载明:厨柜的可视外观面不全是北美红樱桃实木原木,并提出以下要求,1、拉篮门加多层实木板的理由;2、顶线、踢脚板更换成北美红樱桃木全实木原木的时间;3、对门板进行鉴定。

2018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回函,说明如下:1、拉蓝门加多层实木板的理由:考虑到拉蓝安装过程中,固定螺丝需要安装在芯板的位置,芯板位置较薄,不是安装螺丝,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将芯板加厚填充至门板边框厚度。如果是填充原木,螺丝安装后会导致安装后期芯板开裂。为保证安装质量,所以在拉蓝门填充多层实木板;2、把顶线、围线(踢脚板)更换成北美红樱桃木原木的时间表:被告已于2018年5月25日下单,根据到货情况,更换时间可定为2018年7月5日左右;3、由公司支付费用,任选一门板进行鉴定,以确定材料是否为北美红樱桃木原木,对于门板鉴定是否为北美红樱桃木原木,被告愿与业主现场取样,一同送权威质检部门检测是否为北美红樱桃木原木,且费用由被告承担;抽样送检时间可根据原告时间安排,被告随时安排人员配合。

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函内容如下:1、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材质为“北美红樱桃木原木”,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在厨柜的可视外观面应当全部为北美红樱桃木原木,而被告没有全部使用北美红樱桃木原木,违反合同约定;2、被告解释门板中的拉蓝门为了安装拉蓝而增加了多层实木板;合同中明确约定,门板的材质应当全部是北美红樱桃木原木,这一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3、顶线、围脚(踢脚板)也未使用北美红樱桃木原木,合同中明确约定踢脚板同门板,这也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现贵公司提出更换,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的其他门板及围脚材料是否为北美红樱桃木原木,原告准备将被告用于原告的以上材料进行抽样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要求被告指定人员与原告联系,确定取样时间,要求被告指定人员同时携带被告公司公章,以便取样后盖章确认,保障取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后经双方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厨柜门板为樱桃木。被告交付的拉篮门(属于厨柜门)三个(分别为米桶、调味抽、洗碗机)均加装密度板;踢脚板、顶线以及侧饰板的材质均不是北美红樱桃木全实木原木;花柱工艺系拼接,不属于全实木原木,罗马柱的非可视面加装了密度板。

2018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认为被告根本性违约,通知被告解除双方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的《橱柜订购合同》。

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增加赔偿损失的诉请,系认为被告构成消费欺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征罚性赔偿的规定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而提出的请求。

原告在庭审中申请对花柱是否为北美红樱桃木实木原木及是否有拼接进行鉴定,后因被告认可花柱系拼接,故原告申请撤回了鉴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定作合同关系,其签订的《德贝厨柜订单》、《厨柜订购合同》并确认的设计图纸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如实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违约问题。双方《厨柜订购合同》中约定厨柜门板为北美红樱桃木全实木原木;设计图纸中约定踢脚板材质同门板,应理解为其材质应为北美红樱桃木全实木原木;《德贝厨柜订单》中约定侧饰板同门板材质颜色一样,其应理解为侧饰板的材质颜色应为北美红樱桃木全实木原木。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的拉篮门(属于厨柜门)三个(分别为米桶、调味抽、洗碗机)后加了密度板,不属于全北美红樱桃木全实木原木;侧饰板、踢脚板的材质不属于北美红樱桃木全实木原木。对于被告声称的拉篮门与罗马柱考虑其稳定性而加装了密度板的问题,被告作为具有专业定作厨柜的企业,理应按其承诺将其产品的制作工艺以及相应配件等事项向消费者进行告知,但被告并未将上述情形向原告告知。对于原告所称的柜体材质不符合约定、花柱应为北美红樱桃木全实木原木的问题,从本案证据中并未约定柜体的材质系北美红樱桃木全实木原木,仅约定了红橡木色,花柱未约定材质,也未约定工艺,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所交付的厨柜部分具有违约行为。

对于涉案木材的产地是否为北美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提交了木材进口报关单,载明其进口地点为加拿大(地理位置为北美洲),且在双方委托对厨柜门的鉴定结论也系樱桃木,且现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木材的产地不系北美,故应认定为产地为北美。

对于是否达到解除条件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厨柜属定制产品,经原告确认后,如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未约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结合涉案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厨柜设计、制作、安装以及相关配套电器和功能件,其上述不符合约定的部分仅系该合同所涉及的小部分,其被告虽具有违约行为,但不构成法定的根本违约的程度,不构成合同的解除条件。故对原告解除合同,退还价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所称的欺诈问题。所谓的消费欺诈:欺诈者必须具有主观上欺诈的故意,采用了欺骗的方法,最终使消费者相信其谎言,错误判断,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16年2月25日经协商签订《德贝厨柜订单》后,经多次协商于2017年11月26日才签订《厨柜订购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两者时间相隔一年零九个月,在此期间内原告均可以解除双方的《德贝厨柜订单》。而实际上被告也履行了厨柜以及相关配套电器和功能件的定制、安装的义务,仅在履行中对原告所定制的厨柜中的小部分存在违约行为,该行为尚未达到欺诈的构成要件,也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格式条款的问题。

对于增加赔偿损失的问题。原告虽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按其涉案合同支付款项的三倍进行赔偿,但本案被告虽具有违约行为,但不构成欺诈,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怀德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后为5660元,由原告张怀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何红梅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贾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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