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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云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03 17:58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16
摘要:

原告浙江云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46940元。

事件
浙江云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346,940.00 元
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云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346940元。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2民初269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云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

法定代表人:卜宪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生、鲍琼英,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方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龙,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勇,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云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469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文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云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卜宪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琼英、被告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龙、龚晓勇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份至12月份,被告向被告购买板材,总货款480712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已支付了5至9月份的货款134222元,尚欠10至12月份的货款346940元未付。被告于2020年12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付款计划》一份。后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

以上事实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付款凭证四份、付款计划一份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结果

被告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云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346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2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季文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骆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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