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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季福燃气具有限公司、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8.03 17:57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29
摘要: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四季福燃气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17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3304元(2021年1月28日实际冻结0元)。

事件
广东四季福燃气具有限公司、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693,304.00 元
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3304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1787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四季福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神飞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左尧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工业园区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志明。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四季福燃气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17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3304元(2021年1月28日实际冻结0元)。2021年2月7日,申请人广东四季福燃气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3304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刘紫怡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黎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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