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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杰与上海分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03 17:58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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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余杰诉被告上海分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前海恒胜(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6月25日余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事件
余杰与上海分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余杰撤回起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2415号

  原告:余杰,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上海分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296-1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春捷,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春江南路100、102、104号。

  法定代表人:吴启红,职务不详。

  被告:前海恒胜(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余杰诉被告上海分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前海恒胜(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6月25日余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余杰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余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余杰承担。

审 判 员 王润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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