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3 17:57
宓云英与杭州马博仕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宓云英诉被告杭州马博仕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宓云英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5055号
原告:宓云英,女,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马博仕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普福心苑。
法定代表人:郭娜。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宓云英诉被告杭州马博仕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宓云英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水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霞
代书记员 陈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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