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3 17:57
威信县孕婴之家母婴用品店与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威信县孕婴之家母婴用品店与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威信县孕婴之家母婴用品店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云0629民初1471号
原告:威信县孕婴之家母婴用品店。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长征路**(东)。
经营者:朱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杨,特别授权。
被告:陈伟,男,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威信县孕婴之家母婴用品店与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威信县孕婴之家母婴用品店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威信县孕婴之家母婴用品店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威信县孕婴之家母婴用品店负担。
审判员 江 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益民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