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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璧山区周懿母婴用品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03 17:5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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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璧山区周懿母婴用品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璧山区周懿母婴用品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渝0192民初10790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璧山区周懿母婴用品店,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注册号5002276014709

60。

  经营者:周懿,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璧山区周懿母婴用品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相龙
人民陪审员  牟 果
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汪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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