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3 17:55
贵州米多吉科技有限公司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御婴硕士母婴用品县医院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米多吉公司、被告务川御婴硕士母婴用品县医院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0)黔0326民初2924号
原告:贵州米多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EB65L0U。
法定代表人:罗朝贵,经理。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御婴硕士母婴用品县医院店,,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 道文峰社区县医院门诊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6MA6E6R437E。
经营者:曾斌,男,汉族,,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米多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米多吉公司)与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御婴硕士母婴用品县医院店(以下简称务川御婴硕士母婴用品县医院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米多吉公司、被告务川御婴硕士母婴用品县医院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贵州米多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务川御婴硕士母婴用品县医院店支付原告货款29,35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日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9日,原、被告经协商,确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奶粉供其销售。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原告共计为被告供应奶粉价款合计160,857元,被告已支付货款112,579元,退货价款939元,折减9,100元,被告欠付货款29,35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诉至法院,提出诉状之请。
被告辩称
务川御婴硕士母婴用品县医院店辩称,从2019年年初开始,我们就没有向原告进购奶粉,双方之间没有往来,原告需要提供供应多少奶粉给我的依据,否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均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原告贵州米多吉公司提交的物流发货凭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罗朝贵与曾斌、李某1与曾斌)、对账函、视频及证人李某1证人证言和被告务川御婴硕士母婴用品县医院店申请的证人李某2的证人证言综合分析,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贵州米多吉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成立,主营食品、母婴用品等销售业务。被告务川御婴硕士母婴用品县医院店于2017年7月25日成立,主营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零售等业务。
2018年开始,原告贵州米多吉公司向被告务川御婴硕士母婴用品县医院店供应“林恩倍”等奶粉产品,双方自此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20年5月份起至同年8月份,原告罗朝贵及工作人员李某1经微信、电话等方式与被告经营者曾斌多次联系催收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奶粉货款29350元未果。另查明,在2019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同日原告优惠货款4500元,2019年12月31日原告优惠货款1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贵州米多吉公司提供的与被告经营者曾斌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发货物流单据、对账函并结合庭审被告及其证人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在庭审中对法庭的询问所作出的答复和反应予以综合分析,足以认定上述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63,950元的“致臻”、“羚恩贝”奶粉以及经原告部分支付30,000元货款、经原告优惠4,500元、100元后被告尚欠付货款29,350元的事实。
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29,3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纵观本案纠纷产生的起因及过程,因原告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存在不足导致被告不满,由此产生拒付货款的抵触情绪,继而引发本案纠纷,由此可见拒付货款并非被告故意违约导致,故对原告贵州米多吉公司主张被告务川御婴硕士母婴用品县医院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在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其辩解意见,对其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御婴硕士母婴用品县医院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米多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350元;
二、驳回原告重贵州米多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元,由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御婴硕士母婴用品县医院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盛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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