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3 17:54
张琦与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执行张琦与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14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新2301执3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琦,女,1989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丁慧,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琦与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14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0000元(不含执行费500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案款7500元,直至全部案款付清为止。被执行人若违反上述协议,申请人可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本协议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0)新2301执3147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晓娟
审 判 员 王学宝
审 判 员 蒋根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磊
书 记 员 黄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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