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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与山东福座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04 14:14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3
摘要:

原告李燕与被告山东福座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斌、于晓菲,被告福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周永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件
李燕与山东福座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13974.54元
结果
被告山东福座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燕工资差额5720.8元,加班工资差额8253.74元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0)鲁0102民初11673号

  原告:李燕,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东泺河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斌,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菲,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座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实际经营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杜恩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美,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燕与被告山东福座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斌、于晓菲,被告福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周永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元(含基本工资、手操费、销售提成);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36049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6682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燕2018年9月25日入职福座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福座公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确定工资分配制度,按照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2020年3月30日李燕以“个人原因”为由离职。福座公司欠发李燕加班工资元。

  福座公司欠发李燕基本工资差额7200元。福座公司总裁令〔2019〕009号《关于滚动、联动奖金发放政策》、〔2019〕年第1104号《会议纪要》、总裁令〔2020〕002号《关于2020年2月销售业绩的修订政策》、总裁令〔2020〕008号《关于2020年3月销售业绩的修订政策》等文件对员工提成比例及发放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福座公司各部门员工代表在制度流程会签表上签字表示同意相关规定。

  福座公司已按前述规定向李燕发放了相应提成。2020年6月1日,李燕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福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682元;2、福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含基本工资、手操费、销售提成)元;3、福座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7367元。该委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20〕第932号裁决书,驳回李燕的仲裁请求。李燕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成式劳动者更注重以自身能力开拓业绩获得提成,将提成与经营风险挂钩是用人单位行使经营自主权的体现。福座公司已向李燕发放了提成,且李燕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福座公司欠发手操费,本院对李燕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福座公司欠发李燕基本工资,李燕主张元,福座公司应予补发。

  福座公司欠发李燕加班工资元,应予补发。李燕以“个人原因”为由离职,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福座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燕工资差额元;

  二、被告山东福座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燕加班工资差额元;

  三、驳回原告李燕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山东福座母婴护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慧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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