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 14:12
蔡文全与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蔡文全与被告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蔡文全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川0112民初5101号
原告:蔡文全,男,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春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启红。
审理经过
原告蔡文全与被告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蔡文全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文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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