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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国宁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04 14:12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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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枣庄国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王先军、纪从许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国宁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事件
枣庄国宁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300,000.00 元
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王先军、纪从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4924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枣庄国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井新一区社区居委会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668062922G。法定代表人:王则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超,男,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申请人: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综合保税区临工路100号1204-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92456047J。负责人:王波,经理。被申请人:王先军,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申请人:纪从许,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枣庄国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王先军、纪从许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国宁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王先军、纪从许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王先军、纪从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枣庄国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冯俊玲

审判员杨莉

审判员王红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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