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 14:11
深圳倍爱妈咪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皇塘镇优孕芳文胸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丹阳市皇塘镇优孕芳文胸厂与被告深圳倍爱妈咪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丹阳市皇塘镇优孕芳文胸厂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倍爱妈咪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保证金担保。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9499号
申请人:丹阳市皇塘镇优孕芳文胸厂,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张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UJ94MXA。
经营者:曹芳,女,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申请人:深圳倍爱妈咪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坂大道。
法定代表人:冯绍营。
审理经过
原告丹阳市皇塘镇优孕芳文胸厂与被告深圳倍爱妈咪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丹阳市皇塘镇优孕芳文胸厂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倍爱妈咪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保证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倍爱妈咪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丹阳市皇塘镇优孕芳文胸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耿振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成辉
书 记 员 杨雨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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