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 18:27
翟颖戈与百诺肯净水设备(厦门)有限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翟颖戈与被告百诺肯净水设备(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诺肯厦门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尼斯公司)、河南众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商贸公司)、百诺肯净水设备(厦门)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百诺肯上海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民初字第807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颖戈,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百诺肯净水设备(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长虹路33号象屿工业厂房八层B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JamesJosephEllis,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武,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任生。
被告:河南众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江汉路路南第070栋1单元1层06号。
法定代表人:李省洲。
被告:百诺肯净水设备(厦门)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68号1107室。
法定代表人:牛梦涛。
被告:PARAGONWATERSYSTEMS,INC.住所地。
审理经过
原告翟颖戈与被告百诺肯净水设备(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诺肯厦门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尼斯公司)、河南众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商贸公司)、百诺肯净水设备(厦门)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百诺肯上海办事处)、PARAGONWATERSYSTEM,INC.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方诉求
翟颖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翟颖戈提出的侵犯消费者权益3倍赔偿损失+10倍惩罚性赔偿损失,维护消费者人身权益的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权益费用48500元,交通等费用10000元、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之日;2.翟颖戈作为河南丹尼斯会员客户,依法监督保障消费者客户利益,担任郑州丹尼斯客户代表;3.翟颖戈享有百诺肯净水设备(厦门)有限公司担任客户代表监事外,每年无偿选择体验该公司旗下经营(居家、酒店工程)高端精品设备;4.百诺肯厦门公司、丹尼斯公司、众诚商贸公司、百诺肯上海办事处、PARAGONWATERSYSTEM,INC.侵权行为成立,承担相互连带的法律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百诺肯厦门公司、丹尼斯公司、众诚商贸公司、百诺肯上海办事处、PARAGONWATERSYSTEM,INC.共同承担;6.百诺肯厦门公司、丹尼斯公司、众诚商贸公司、百诺肯上海办事处、PARAGONWATERSYSTEM,INC.支付翟颖戈及家人人身侵权费用产生的实际医药费用及后续营养费用等开支40000元。事实和理由:翟颖戈2015年1月在丹尼斯公司《丹尼斯三天地》生活馆购买美国”百诺肯”P5250UC型台下式原装进口净水器,经销商优惠后价格3050元。同年4月6日,翟颖戈在郑州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建材馆看到同一品牌的美国”百诺肯”P5250UC型台下式原装进口净水器,优惠价格2800多元,销售人员讲此代理商为武汉办事处。经了解美国百诺肯净水器在丹尼斯六天地同设有销售点,价格同样存在差异,据专柜销售经理讲代理商不同。美国百诺肯净水器官方网站公布河南郑州有两家代理商,分设郑州丹尼斯百货六天地、郑州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在互联网销售平台此款美国原装净水机价格甚低,2010年翟颖戈曾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该款净水器,使用四年间按照商家要求3-6个月更换净化滤芯,水质没有达到理想的净化作用,水垢甚多,严重影响家人的健康。2015年购买的原装进口净水器因价格差异翟颖戈与经销商松下生活馆、武汉办事处数次沟通问题依然未解决。丹尼斯公司管理秩序混乱、监督不力等工作失责,百诺肯净水设备中国运营中心管理机构对河南区域经销网点设置巡视监管失察,经销商以高利润既得利益损害消费者,百诺肯净水器商品元素标注不够清晰、价格不实、净化出水质现水垢等问题,直接对翟颖戈及家人的健康、生命、生存、发展等造成了侵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翟颖戈提出对百诺肯净水器按照国际质量检验标准做检测。根据广告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诺肯厦门公司、丹尼斯公司有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众诚商贸公司、百诺肯上海办事处、PARAGONWATERSYSTEM,INC.具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赔偿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PARAGONWATERSYSTEM,INC.的住所地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必须通过涉外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等相关诉讼材料。向PARAGONWATERSYSTEM,INC.送达诉讼材料时,应当附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英文文本,因此产生费用应由原告翟颖戈负担。原告翟颖戈拒绝承担相关的诉讼材料翻译费用,经本院告知后仍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委托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相关诉讼材料,致使本案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审理,因此翟颖戈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翟颖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林娜
代理审判员张占甫
人民陪审员林婉璐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晴
附录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