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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口宝光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04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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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辉煌公司)与被告海口宝光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宝光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口宝光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288,704.00 元
结果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海口宝光源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88704元。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804民初64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海口宝光源贸易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辉煌公司)与被告海口宝光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宝光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光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870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专用产品区域经销协议》,基于此协议,2013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委托书,全权委托被告签约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心悦建院花苑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和安装工程。同年5月22日被告与海南浩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铭公司)就海南万宁心悦建院花苑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和安装工程签订了合同书。2014年10月27日,浩铭公司将辉煌公司、宝光源公司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工程款390875元及违约金150000元。2015年3月30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债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辉煌公司偿还浩铭公司工程款390875元及违约金。辉煌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6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辉煌公司作为委托人在向浩铭公司履行违约责任后,如认为受托人宝光源公司有过错,可以另案提起诉讼,向宝光源公司主张损害赔偿,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原告收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责令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浩铭公司偿还工程款280000元,并支付执行费4100元。综上,原告委托被告签约,被告收取部分工程款后违约,而原告并未收到浩铭公司、被告的任何工程款,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产生了经济损失,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被告未辩称。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0日,原告辉煌公司向被告宝光源公司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被告签约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心悦建院花苑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和安装工程。2013年5月22日,宝光源公司与浩铭公司就海南万宁心悦建院花苑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工程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浩铭公司向宝光源公司预付工程款460875元。因宝光源公司收到货款后没有进场施工,宝光源公司遂起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宝光源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浩铭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浩铭公司与辉煌公司,故宝光源公司的违约责任由辉煌公司承担,遂判决辉煌公司偿还浩铭公司工程款390875元及违约金。判决后辉煌公司不服,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宝光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辉煌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与浩铭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辉煌公司与浩铭公司,宝光源公司的违约责任应由辉煌公司承担,辉煌公司作为委托人在向浩铭公司履行违约责任后,如认为受托人宝光源公司有过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向宝光源公司主张损害赔偿,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04元由辉煌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浩铭公司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辉煌公司一次性支付浩铭公司280000元,浩铭公司自愿放弃其他债权。2018年12月26日,辉煌公司将案款280000元及执行费4100元转至法院账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程产品经销协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银行付款凭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宝光源公司作为辉煌公司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浩铭公司签订合同,因宝广源公司违约,辉煌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向浩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据此判决辉煌公司偿还浩铭公司工程款390875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原告辉煌公司已履行了生效判决,支付案款280000元,并承担了诉讼费4604元、执行费41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因被告宝广源公司违约,导致原告辉煌公司偿还浩铭公司工程款280000元,并承担了诉讼费4604元、执行费4100元,原告辉煌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宝光源公司赔偿损失288704元(280000元+4604元+4100元),故原告辉煌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宝光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海口宝光源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88704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被告缴纳上诉费账号:62×××09;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

合议庭

审判长戴红丽

人民陪审员裘敏

人民陪审员朱育红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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