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 14:10
黄建昌、王钧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钧凯、湖南源祥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即日起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湘0102执11298号
申请执行人:黄建昌。
被执行人:王钧凯。
被执行人:湖南源祥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钧凯、湖南源祥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即日起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钧凯、湖南源祥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9263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山
审判员 王雅军
审判员 杨孟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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