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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群兴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04 14:1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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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诉被告无锡群兴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兴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群兴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122,570.00 元
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无锡群兴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6902元。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06民初522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群兴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诉被告无锡群兴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兴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群兴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辉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群兴荣公司退还货款116902元,同时辉煌公司退还货物,由群兴荣公司承担运费等费用;2、群兴荣公司赔偿损失37218元。事实与理由:向群兴荣公司购买不锈钢卷,总价116902元,已按约支付全部货款,但群兴荣公司交付的货物经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货物重量不足,已构成违约,群兴荣公司应立即退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答辩

被告群兴荣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辉煌公司与群兴荣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辉煌公司向群兴荣公司购买304/2B不锈钢卷,规格*1219*C,实厚,重量吨,单价16500元,总价116902元,产地宝新;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交货时间:尾款结清当日发货,由群兴荣公司负责送货至仓库;结算方式:预付80%定金,尾款过磅后按照实际净重结清;若群兴荣公司所供产品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辉煌公司可以要求退货、退款,期间产生的运费等由供方承担。合同签订后,辉煌公司按约支付全部货款116902元。群兴荣公司送货后,经辉煌公司过磅重量为吨,且外包装标签显示的并非为宝新产品。辉煌公司与群兴荣公司沟通未果。

2018年9月4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惠山市监案字(2018)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接到辉煌公司举报,群兴荣公司销售的不锈钢卷产地与约定不符并存在重量不足的现象,经查,群兴荣公司向辉煌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系伪造,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对群兴荣公司进行罚款70141元的行政处罚。

诉讼过程中,辉煌公司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赔偿损失37218元的构成为:1、货款差价5668元;2、违约赔偿金26550元;3、交通费5000元。其中,货款差价5668元系向上海铭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同种规格吨不锈钢卷而产生的差价,并向本院提供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违约赔偿金26550元系与江都区邵伯辉煌太阳能专卖店的合同,因群兴荣公司提供的假冒伪劣产品而导致违约,双方协商确定违约金26550元;交通费5000元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由《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外包装标签、过磅照片、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同、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群兴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供证据,应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应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根据查明的事实,群兴荣公司供给辉煌公司的不锈钢卷存在产地与约定不符且重量不足的问题,且群兴荣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系伪造,因此,群兴荣公司已构成违约,辉煌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退货、退款,辉煌公司退货可在收到群兴荣公司退款后的10日内进行。货款差价5668元系辉煌公司为减少损失的发生、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必要的费用,依法应由群兴荣公司承担;与第三方协商的26550元损失并非群兴荣公司违约产生的直接损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辉煌公司主张的交通费5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无锡群兴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6902元。

二、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第一项货款后10日内退还无锡群兴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规格*1219*C、实厚、重量吨的不锈钢卷,由此产生的运费等费用由无锡群兴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三、无锡群兴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668元。

四、驳回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8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4283元,由群兴荣公司负担3996元、由辉煌公司负担287元(辉煌公司已预交诉讼费2764元,本院退还2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季敏江

人民陪审员高晓琪

人民陪审员张靖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杜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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