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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与南昌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04 14:10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72
摘要:

原告杜文与被告南昌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杜文与南昌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2,400.00 元
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一、被告南昌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文24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3868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文,男,汉族,1990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南昌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文婷,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男,南昌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杜文与被告南昌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文及被告优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杜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我于2019年4月21日于天猫云米优品专卖店购买价值1979元的云米管线机一台,安装服务由天猫店提供。2019年5月19日安装工人上门安装,由于安装时管线机水管没有接好,导致缓慢漏水,漏出的水流沿着墙向楼下渗透,但由于管线机水头位于餐厅橱柜中,故未及时发现。7月10日,楼下业主发现家里餐厅吊顶多处起泡,仔细检查后发现吊顶里有积水,于是楼下业主找到物业一起来我家查看,最终我们发现是管线机水管漏水。查明原因后,楼下业主请工长仔细检查了一遍,另外又发现水顺着餐厅吊顶流入到了电路线管,电路线管通向厨房,为了防止触电,立即做了断电处理。楼下业主向我提出修复诉求及赔偿,诉求如下:1.修复费用3000元;包括拆材料费用1000元(腻子100元和面漆900元),及人工费2000元(需要上门5次,包括1次检查+1次拆除安装+3次面漆打磨,北京工价400元/人天)2.施工期间安置费1600元;由于家里有一个两岁小孩,施工期间会产生大量粉尘,导致无法正常居住,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给小孩另觅住处(其它人照样住家里),按照北京平价宾馆400元/天算,至少需要住4天。3.保洁费400元;打磨期间粉尘会飘散到各处,所以需要进行一次深度保洁,费用400元。4.其它补偿:1000元;由于房间已入住,家人较多(6人),修复期间会给生活带来不便,并且周内施工会需要有人在家,会导致误工等。本人根据自家装修经验,认为诉求费用合理,本人具有赔付义务。但由于该问题最终是因为被告天猫店提供的安装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所以应由被告承担所有赔偿。但与被告多次沟通,均无结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方答辩

优品公司辩称,原告确实在我方购买涉案商品,但漏水与我方无关。原告在与我方沟通时曾对漏水提出两个原因:安装不到位、配件质量有问题。我方认为这是矛盾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因为我们安装不到位导致的漏水。第一,有问题的部件不是从我们这里购买的。第二,买家所说的安装师傅是我们安排的,这也没有充足的证据。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杜文于2019年4月21日于优品公司在天猫平台上开设的云米优品专卖店购买云米家用即热式管线机一台,价款为1979元。优品公司承诺赠送安装服务。杜文收货后,于2019年4月26日通知优品公司上门安装。2019年5月19日,有工人上门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根据现场安装需要,杜文在上门安装工人的建议下,从安装工人处购买了转接头一个。该转换头被安装在橱柜内的墙上。2019年7月,杜文向优品公司提出,因转换头处漏水、长期未能发现,长期渗水造成楼下房间吊顶起泡。庭审中,杜文确认楼下业主已自行将吊顶重新粉刷,具体工作包括铲除起泡处基层、石膏找平,刮腻子,打磨刷底漆、刷面漆、清理卫生、安装插座等,共计6个工,杜文为此支付给楼下业主2400元。

优品公司承认,购买其产品后安装流程为:买家收货后,向优品公司客服提出安装要求,再由优品公司通知与优品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提供上门安装服务。

上述事实,有订单截屏、售后联系记录截屏、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优品公司在网店的网页上明确表示,购买涉案产品赠送免费基本上门安装服务。杜文在网上下单后,其与优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提供安装服务,是优品公司对买受人杜文所负的一项合同义务。无论优品公司自行派人提供安装服务,还是委托第三方提供安装服务,因履行安装义务不当造成的法律后果均应由优品公司承担。

在优品公司已明确在产品页面中承诺免费上门安装,杜文也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向优品公司的客服提出进行上门安装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杜文已完成了证明优品公司提供上门安装服务的证明责任。如果再要求普通消费者进一步证明上门安装者的身份,则举证责任过于严苛。南昌优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安装服务是杜文通过其他途径另行找人安装,故本院认定优品公司为杜文提供了安装服务。

本案中,优品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存在质量瑕疵,无论是设备安装不到位,还是安装人员提供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均不影响优品公司违约的认定。优品公司应对由此给杜文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杜文购买的管线机安装在橱柜内,不容易发现,故杜文未能及时发现,造成楼下吊顶受损,并无故意扩大损失的故意。杜文因漏水赔偿案外人重新粉刷吊顶支出的2400元属于合理损失,优品公司应予赔偿。杜文主张的其他损失,因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昌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文2400元;

二、驳回原告杜文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文负担15元(已交纳),由被告南昌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赵源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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