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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文艳母婴生活馆、太康县宝贝家孕婴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8.04 14:1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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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康县文艳母婴生活馆与被执行人太康县宝贝家孕婴生活馆、王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豫1627民再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

事件
太康县文艳母婴生活馆、太康县宝贝家孕婴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终结(2020)豫1627民初350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太康县宝贝家孕婴生活馆、王亚飞的执行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豫1627执1443号

  申请执行人:太康县文艳母婴生活馆(又名太康县马厂镇王老家豫婴慧奶粉店),住所地:太康县马厂镇王老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7MA42Q33H4E。

  经营者:王军辉,该店所有人。

  被执行人:太康县宝贝家孕婴生活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11627MA40TGX81P,住所地太康县支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珍珍,该店所有人。

  被执行人王亚飞,男,汉族,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康县文艳母婴生活馆与被执行人太康县宝贝家孕婴生活馆、王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豫1627民再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627民初350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太康县宝贝家孕婴生活馆、王亚飞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天然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李景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习斐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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