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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肇升与王石帅、深圳市仨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04 14:10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99
摘要:

原告金肇升与被告王石帅、深圳市仨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仨源公司)、重庆啄木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啄木鸟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当事人申请追加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特发小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特发管理处)、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事件
金肇升与王石帅、深圳市仨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223,312.12 元
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仨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啄木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日用品损失78979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4民初746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肇升,男,汉族,1946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清,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石帅,男,汉族,1985年1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彤,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仨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四路10号中浩大厦1楼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17535D。

法定代表人:霍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港平,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华,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啄木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04475734。

法定代表人:王国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港平,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华,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特发小区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梅2003特发小区十二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95231T。

负责人:张咏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玉芳,女,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斌,男,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1010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85356。

法定代表人:陈宝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玉芳,女,该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金肇升与被告王石帅、深圳市仨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仨源公司)、重庆啄木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啄木鸟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当事人申请追加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特发小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特发管理处)、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肇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清,被告王石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被告仨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港平、尹伟(庭后撤销授权),被告啄木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港平,被告特发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玉芳、何红斌,被告特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玉芳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委托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家电、家俬等家庭日用品损失共计300000元(最终以评估鉴定价值为准);二、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装修损失共计300000元(最终以评估鉴定价值为准);三、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一家在外租住房屋的租金损失暂计10000元(自2019年12月8日开始至装修结束后可居住条件成熟,租金损失暂计至2020年1月8日,每月10000元);四、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日下午,原告因家里电冰箱不能正常使用,通过180××××0911的电话号码拨打被告啄木鸟公司40002××××8电话并预约维修事宜。不久,被告啄木鸟公司通过短信平台告知工程师(即被告王石帅)已接单,被告王石帅通过133××××1621联系原告确认维修事宜。18时许,被告王石帅应约而来对电冰箱进行清理、拆开、维修。20时40分许,被告王石帅突然大喊“快跑,要爆炸了”,原告发现厨房有火势并浓烟滚滚,遂拨打110和119灾情报警电话,并通知家属赶紧往楼梯间跑,众邻居见势不妙,赶紧往楼梯间跑。火势在物业人员和消防工作人员的大力帮助下,终于得到控制。事后,被告王石帅和原告分别前往香蜜湖派出所做笔录,被告王石帅承认系在维修好电冰箱后准备插电检查时,因短路发生灾情。火势虽然灭掉,但原告及邻居、物业遭受了严重损失。2019年12月3日,深圳市消防支队福田区支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维修过程中电冰箱配件故障引起火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王石帅和被告仨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2019年12月11日,原告、物业公司何经理、被告王石帅、被告啄木鸟公司负责人尹伟一同前往香蜜湖街道办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果。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及家属有家不能归且家电损失严重,屋内装饰装潢尽毁,春节无法在家里团聚,给原告及家属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告王石帅案发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通过被告仨源公司“啄木鸟家庭维修”平台接单的行为与被告仨源公司、被告啄木鸟公司所要求的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该行为与职务具有内在联系。被告王石帅接单以“啄木鸟家庭维修”名义进行,“啄木鸟家庭维修”对外不仅是技术提供者,更掌握着交易价格制定、订单分配模式、利益分享比例等多项涉及经营核心的内容,原告也是基于对平台信任才在被告啄木鸟公司平台下单。被告仨源公司系被告啄木鸟公司在深圳市成立的法人独资企业,故被告仨源公司、被告啄木鸟公司理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答辩

被告王石帅答辩如下:一、被告王石帅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王石帅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至少因果联系存在或然性。被告王石帅虽提供了冰箱维修服务,存在更换冰箱配件的行为,但根据深圳消防支队福田区大队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的结果认定,仅表明为“不排除维修过程中电冰箱配件故障引起火灾”,不能排除冰箱本身存在质量瑕疵等其他原因造成火灾。且根据调查认定书,也无法证明被告王石帅更换配件的行为存在违规操作。因此被告王石帅不存在过错,其维修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无证据证明火灾系因维修行为直接造成,被告王石帅维修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或至少因果联系存疑。

二、被告王石帅系被告仨源公司、被告啄木鸟公司的员工,被告仨源公司、被告啄木鸟公司接受原告委托后指派被告王石帅为原告提供冰箱维修服务,被告王石帅修理冰箱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而非接受原告私下委托的个人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使认定被告王石帅维修行为存在过错导致火灾发生,也应由被告仨源公司、被告啄木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方、物业方本身存在过错,对于本案的损害后果,应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归责,各自承担责任。被告王石帅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原告并未完全告知冰箱情况且火灾的发生不能排除系冰箱本身存在质量瑕疵等其他原因造成火灾,故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本身存在相应的过错。冰箱燃烧后,被告王石帅积极采取灭火等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因原告和物业方均未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整层楼未配备灭火器,且烟感损坏;虽有消防栓,但不具备非专业人员和单人操作的可能性),最终仍未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因此,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原告、物业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合理分担侵权损害责任。

四、本案为财产性质的侵权,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侵权的专属性,本案中的侵权结果表现为房屋、电器等财产权利的侵害,为财产性质的侵权,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受案范围,不具备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

五、租赁合同(出租人龚本立)中的租金仅有租金收据而无转账流水,无法证明租金实际支出;蛋壳公寓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水电、燃气、管理费、押金等非原告损失;两份租赁合同租期合计一年半,且租期存在部分重合,月租2000余元亦明显过高。

被告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共同答辩如下:

一、原告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无权要求各被告承担责任。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案涉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特发小区XX为按份共有,原告仅占33%产权,案外人金玲占有67%产权。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

二、被告王石帅维修冰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尤其是火灾的原因并不确定,维修行为与火灾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王石帅正常上门提供维修服务,按照规范操作,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表述为:不排除维修过程中电冰箱配件故障引起火灾,即只是推测原因是维修过程中电冰箱配件故障,不排除电线老化短路或是其他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即便电冰箱配件故障引起火灾,配件也包括更换的配件及电冰箱自带的配件,不排除电冰箱自带配件故障引起的火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如果是电冰箱自带配件故障引起的火灾,原告应向电冰箱生产者或销售者追责。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王石帅构成侵权,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被告王石帅与被告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被告王石帅的维修行为并不是职务行为。被告王石帅与原告等客户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应由被告王石帅自行承担,与被告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无关。

被告仨源公司系啄木鸟公司在深圳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均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行业,为合作工程师提供居间服务,收取居间费用。被告王石帅与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的合作模式为:王石帅注册成为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合作工程师,在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提供的APP上接单,为发单的客户提供维修服务。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代王石帅收取客户支付的服务费,以月为结算周期,于次月扣除居间费及配件费后返还给王石帅。啄木鸟公司开发了“啄木鸟家修”APP,合作工程师均在该APP上注册、接单。王石帅等工程师需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才能注册“啄木鸟家修”APP账户。《用户协议》明确约定啄木鸟公司为王石帅等具备家庭维保服务能力和资质者提供网络信息、平台服务,《用户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王石帅等工程师可从APP获取订单信息、享受资讯及信息服务,按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啄木鸟公司按约定比例向工程师收取信息渠道费及其他费用,可见啄木鸟公司与王石帅等工程师系居间关系,啄木鸟公司收取居间费。《用户协议》第六条,啄木鸟公司的责任范围第1款明确约定,工程师与啄木鸟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如工程师为自然人,应当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工程师在订单履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本人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啄木鸟公司作为网络信息提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2款第4项也明确约定因工程师自身原因造成用户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工程师应自行承担相应赔偿或法律责任。王石帅与仨源公司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鉴于王石帅拥有安装、维修、保养家庭设备的技术和专业资质,拥有安装、维修、保养家庭设备的设施设备、工具;仨源公司为专业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掌握家庭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方面的服务需求信息。为了整合资源,发挥各自优势,王石帅委托仨源公司为王石帅在深圳区域内开展家庭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等服务提供媒介服务,为王石帅提供深圳区域内的家庭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的具体服务需求信息和市场培育等居间服务。《居间协议》第五条约定仨源公司代王石帅收取客户支付的服务费,以月为结算周期,于次月扣除居间费及配件费后返还给王石帅。《居间协议》第四条各方权利义务第3款明确约定,王石帅应自行承担在安装、维修、保养等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责任。

四、原告主张的损失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明确载明,现场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为10000元。从原告提交的现场图片也可以看出,火灾只烧到了厨房及外面部分墙壁,原告主张的损失明显过高,应当予以调整。租赁合同(出租人龚本立)承租人金玲与本案无关,且仅有租金收据而无转账流水,无法证明租金实际支出;蛋壳公寓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为金玲,水电费、燃气费等与本案无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被告特发管理处、特发公司共同答辩如下:一、火灾起因是被告王石帅上门维修过程中电冰箱配件故障引起,火灾发生在原告家中,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也仅为家中专有财产损失。二被告应承担的物业责任范围仅为公共区域,而在业主享有专有权的范围内,二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权利或义务提供物业管理或服务,火灾的发生与原告的损失是因被告王石帅的行为造成的,而二被告与被告王石帅没有任何关系,不应为王石帅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二、火灾发生后,二被告的消防系统始终运行正常,被告王石帅称烟感损害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事实上烟感报警系统运行始终正常并及时为这次火灾报警,整栋现场人员与业主均能证明;被告王石帅称未配备灭火器,但并未对涉案小区每层楼必须配备灭火器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613条规定,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的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时才需要配置灭火器,而涉案楼层公共部位明显没有超过100平方米,不需要在该楼层配置灭火器。消防部门定期现场检查涉案小区消防设备,从未因灭火器被处罚或被要求整改,说明涉案小区的消防设备是完整的。涉案火灾发生在业主家中而非公共场所,与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没有任何关系,此次火灾涉及氟利昂爆燃,起火火势非常大,普通消防设备比如灭火器无法阻止结果的发生。涉案楼层没有灭火器与侵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二被告对于该楼层无配置灭火器不存在过错,侵权关系不能成立。

三、火灾发生后,被告接到烟感报警并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切断了电源燃气阀、组织6名安全队员组成了志愿消防队救火,在消防大队到达前就把大火扑灭,原告与嘉隆星苑A栋所有的业主都先后给被告赠送了锦旗,香蜜湖派出所专门给被告写了表扬信,称此次火情能够第一时间有效控制得益于特发管理处高度的责任心、扎实的训练和高效的处置能力,被告特发管理处被福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表彰为2019年度福田区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另外,参与救火的安全队员均为志愿救火,因在现场吸入了很多浓烟,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须到医院治疗和住院,但目前为止,其他当事方并没有任何赔偿与慰问,其他当事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日下午,原告因住处(嘉隆星苑XX)电冰箱不能正常使用,拨打被告啄木鸟公司40002××××8电话并预约维修。被告啄木鸟公司通过短信平台告知工程师(即被告王石帅)已接单,被告王石帅通过“啄木鸟家修”APP平台接单,亦联系原告确认维修事宜。当日18时许,被告王石帅应约上门维修电冰箱。当被告王石帅进行电冰箱插电检查时发生故障起火,原告及家人立即疏散,后火势在物业人员和消防工作人员的救援下被扑灭。本次事故导致原告住处部分财物毁损。

2019年12月3日,深圳市消防支队福田区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案涉嘉隆星苑XX房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被告王石帅更换电冰箱配件后通电测试时,电冰箱发生故障起火冒烟,因烟冒过大,撤离现场;起火部位为厨房内电冰箱,火势由下往上蔓延至厨房四周,厨房四周已过火燃烧,大厅房间均未发生燃烧;起火原因不排除维修过程中冰箱配件故障引起火灾。原告金肇升、被告王石帅作为事故发生时的在场人员均对该事故认定内容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2019年12月8日,香蜜湖派出所发出一份《表扬信》,主要内容为:被告特发管理处对本次事故反应迅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拨打119,值班人员火速赶赴现场处置,切断楼层电源、关闭燃气阀,五分钟内组织一线作战小队6名义务消防队员,短短几分钟扑灭了火情。此次火情能够第一时间有效控制,得益于被告特发管理处高度的责任心、扎实的训练和高效的处置能力。

受本院委托,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出具《价格鉴证报告》:经现场查勘,嘉隆星苑XX房全屋都被熏黑,过火高温处为厨房及其周边的入户过道至客厅、卫生间、窗外墙与排水管设施。厨房及入户过道的天花楼板面层被高温烧烤脱落,餐厅与客厅之间的天花板被高温烧烤造成抹灰层爆裂并脱落,客厅空调被高温烤熔,客厅中央吊灯被烧剩下铁骨架,阳台塑钢门局部烤焦。消防灭火使用水淋方式,导致全屋天花板与墙面留下水淋及高温水蒸气冷凝滴流痕迹。客厅多出地面瓷砖和踢脚线的嵌缝处析出许多白色结晶物。卧室过道及三间卧室未过明火,过道受高温烘烤导致卧室门框烤焦,三间卧室的天花板、墙面、家具、电器件、衣服、文具器材等留有被烟熏黑再经过高温水蒸汽熏蒸,水汽冷凝后蒸发形成的水滴流状附着痕迹。卧室木门、木地板、木床、床垫被褥、衣柜、梳妆台等家具有被水淋以及水浸泡留下的痕迹。客厅电视柜、茶几、衣柜、储物柜、床垫及被褥上布满黑烟灰且已有发霉味道。衣柜内壁留有与墙面一样的熏黑及水蒸气冷凝痕迹,衣柜内的被褥、衣服表面附着一层黑色烟灰颗粒,存放在床底柜的被褥衣服已长霉菌。按照市场法、成本法、修复费用法,本案所致装修损失元;家具损失47090元;家居用品损失元。

另查,原告金肇升、案外人金玲系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特发小区嘉隆星苑XX房的共有产权人(金肇升占33%,金玲占67%),原告主张与金玲实系父女并提交金玲出具的《说明》(金玲承诺将案涉所有权益委托于原告并认可产生的结果)。被告特发管理处系案涉特发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

再查,被告啄木鸟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成立,“啄木鸟家修”APP系被告啄木鸟公司平台。被告仨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成立,系被告啄木鸟公司在深圳市成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石帅(甲方、委托方)与被告仨源公司(乙方、受托方)于2019年5月11日订立一份《居间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在深圳区域内开展家庭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等服务提供媒介服务,为甲方提供区域内家庭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的具体服务需求信息和市场培育等居间服务。根据乙方提供的信息,甲方与用户达成安装、维修、保养合作并履行安装、维修、保养义务的,视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成功并有权收取居间费用。甲方自行承担在安装、维修、保养等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如因甲方的安装、维修、保养技术或服务质量致使用户要求乙方退赔安装、维修、保养费或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作为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用户的所有损失。如乙方先行赔付该等损失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在为用户提供服务时,为取得客户的信任,根据甲方的自愿申请并获得乙方同意后,在其提供服务时可以展示乙方品牌和公司名称信息,但该等展示对象仅限于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达成合作的用户,时间仅限于提供服务时。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名誉和商誉,不得做出有损乙方名誉和商誉的行为。服务期间自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2日。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针对庭审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事故原因。

经查,本次事故发生后,深圳市消防支队福田区大队进行了事故调查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案涉嘉隆星苑XX房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被告王石帅更换电冰箱配件后通电测试时,电冰箱发生故障起火冒烟,因烟冒过大,撤离现场;起火部位为厨房内电冰箱,火势由下往上蔓延至厨房四周,厨房四周已过火燃烧,大厅房间均未发生燃烧;起火原因不排除维修过程中冰箱配件故障引起火灾。原告金肇升、被告王石帅作为事故发生时的在场人员均对该事故认定内容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该《调查认定书》内容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王石帅、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关于无法认定被告王石帅的维修行为与本案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事故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在案证据,本院对原告因本案事故产生的损失认定如下:

(一)经现场查勘,原告住所嘉隆星苑XX房全屋都被熏黑,过火高温处为厨房及其周边的入户过道至客厅、卫生间、窗外墙与排水管设施。卧室过道及三间卧室虽未过明火,但过道受高温烘烤导致卧室门框烤焦,三间卧室内亦存在部分损坏等。据此《价格鉴证报告》认定本案火灾事故所致装修损失元、家具损失47090元、家居用品损失元,且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故此,原告的家电、家俬等家庭日用品损失应共计为元(47090元+元);原告的装修损失共计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原告房屋遭受火灾且暂无法供居住、使用亦为不争的事实,其房租损失属必然发生的直接损失。经查,原告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服务订单、租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明原告以金玲名义租赁景蜜村XX房(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的租金2190元/月。另,2020年11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以金玲名义租赁惠鑫公寓XX房,租金2000元/月。相关租金资费合理,可作为认定原告租金损失之依据。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租金损失共3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侵权结果属财产损害,不在法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列,各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可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关于责任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原告因接受电器维修服务造成本案财产损害,原告有权向责任人主张赔偿。

(一)关于被告王石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查,被告王石帅在“啄木鸟家修”APP平台接单后,前往原告家中维修电冰箱,其作为电器维修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维修电路安全并避免可能发生的人员、财产损害之事故,但因其更换冰箱配件通电测试后导致起火,是本次事故发生及损失的原因。

(二)关于被告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

被告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提交了《居间协议》等证据并据此抗辩与被告王石帅之间系居间关系,王石帅并非公司员工,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被告王石帅则称其受被告公司管理,实质是劳动关系,本次维修服务属职务行为,故应由二被告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虽然被告王石帅(甲方、委托方)与被告仨源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的《居间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在深圳区域内开展家庭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等服务提供居间服务。因甲方的安装、维修、保养技术或服务质量致使用户要求乙方退赔安装、维修、保养费或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作为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用户的所有损失。如乙方先行赔付该等损失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但被告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在“啄木鸟家修”APP平台向消费者表明公司仅为维修服务之居间方,同时还明确约定“甲方在为用户提供服务时,为取得客户的信任,根据甲方的自愿申请并获得乙方同意后,在其提供服务时可以展示乙方品牌和公司名称信息”。尽管被告王石帅与被告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实际是否劳动关系应另循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但原告拨打被告客服电话、在被告啄木鸟公司“啄木鸟家修”APP平台下单后,被告王石帅应约上门维修的行为亦已具备履行公司工作职责之职务行为外观,本案原告亦是基于对被告啄木鸟公司的信誉而选择接受本次家电维修服务。故不论被告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与被告王石帅之间就双方关系及权利、义务如何约定,都只对协议双方内部产生约束力和法律效力,不阻却第三方即原告基于本案事故向被告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主张权利。

故此,被告王石帅提供维修服务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害,依法应由被告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石帅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向被告王石帅进行追偿。

(三)关于被告特发管理处、特发公司。经查,本次事故并非被告特发管理处、特发公司所引起,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及损失扩大存在明显不当和过错,故被告特发管理处、特发公司主张对本案不承担责任的意见,可予支持。

综上,本院确认,被告仨源公司、啄木鸟公司应连带向原告赔偿家电、家俬等家庭日用品损失元、装修损失元及租金损失3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仨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啄木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金肇升家电、家俬等家庭日用品损失元;

二、被告深圳市仨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啄木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金肇升装修损失元;

三、被告深圳市仨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啄木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金肇升租金损失35000元;

四、驳回原告金肇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金肇升负担6520元,由被告深圳市仨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啄木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80元;保全费36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金肇升负担2369元,由被告深圳市仨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啄木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1元;鉴定费272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金肇升负担17559元,由被告深圳市仨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啄木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胡超

人民陪审员谭家玲

人民陪审员李丽军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孔玉艳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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