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 14:09
山东一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泰好食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山东一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泰好食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京0106财保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龙口市三和模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龙口经济开发区的土地证号为龙国用(2004)第XX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26923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一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开发区正阳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淑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泰好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石榴庄西街234号。
法定代表人:马少飞。
审理经过
山东一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泰好食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京0106财保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龙口市三和模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龙口经济开发区的土地证号为龙国用(2004)第XX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龙口市三和模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龙口经济开发区河南路北、龙水路东的房屋;三、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泰好食食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2019)京0106执5419号案件的案款12 000 000元。”裁定作出后,本院依法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案款进行了查封、冻结。2020年12月16日,山东一腾小家电有限公司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且实际被保全的被申请人财产较少,申请人认为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性”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原保全裁定书的查封、冻结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一腾小家电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龙口市三和模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龙口经济开发区的土地证号为龙国用(2004)第XX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龙口市三和模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龙口经济开发区河南路北、龙水路东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京泰好食食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2019)京0106执5419号案件的案款12 000 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史金霞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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