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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04 18:27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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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南宁市汉聪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秦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事件
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初70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湘路1100号。

法定代表人:鍛治信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佳,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磁窑堡矿务局中心区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纪静,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涛,男,汉族,系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南宁市汉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一期7号楼1单元1-1803号。

法定代表人:郭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宁市秦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4号竹溪嘉园6栋1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毛艳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懿真,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南宁市汉聪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秦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计元,由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倪新秀

审判员XX程

审判员杜欣

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瑞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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