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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兵与潘阳、湖北朗晨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06 09:26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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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王大兵诉被告潘阳、湖北朗晨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大兵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王大兵与潘阳、湖北朗晨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原告王大兵撤回起诉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鄂0303民初1397号

  原告:王大兵,男,汉族,木工,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菊,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潘阳,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湖北朗晨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秦家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海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大兵诉被告潘阳、湖北朗晨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大兵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大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大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兵负担。

审判员  张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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