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5 18:46
罗某某与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罗某某与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罗仕琴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川0115民初4651号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春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启红,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罗某某与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罗仕琴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仕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罗仕琴负担。
审判员 林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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