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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江县永太镇贝贝乐母婴用品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08.05 18:46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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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江市监罚【202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案现已审查完毕。

事件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江县永太镇贝贝乐母婴用品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30000.00元
结果
准予执行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4日作出的江市监罚【202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川0623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伍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521MB1978836E。

  法定代表人:王学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红军,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中江县永太镇贝贝乐母婴用品店,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永太镇云龙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3MA66NAN37F。

  法定代表人:赖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江市监罚【202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案现已审查完毕。

  2020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型动乳酸菌饮品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1.没收涉案型动乳酸菌饮品48瓶;2.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罚款元,执行加处罚款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居民身份证、行政执法证、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影像资料记录、营业执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申辩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执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在被执行人经营的中江县永太镇贝贝乐母婴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型动乳酸菌饮品。据此,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于2020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江市监罚【202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0年3月6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被执行人。2020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了其享有的权利及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缴纳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型动乳酸菌饮品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4日作出的江市监罚【202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行罚款元、加处罚款元,共计执行金额元。

审判长 周 辉
审判员 唐志锋
审判员 张海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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